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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结算模式的国际经验与我国期货立法的路径选择 |
2014-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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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法制宣传专栏 境外期货结算的两种模式 基于境外期货结算的演变过程,期货结算分为垂直结算和水平结算两种模式。其中,垂直结算模式主要指“交易和清算一体式服务”,即清算所作为交易所的内设部门或全资子公司,比如芝商所(CME group)和洲际交易所(ICE)。水平结算模式主要指“交易和清算相分离”,即清算所与交易所是相互独立的机构,比如伦敦金属交易所(LME)和伦敦清算所(LCH)。实践证明,上述两种模式各有利弊、长期共存,全球主要期货交易所都能按照自身的发展需要,对其结算模式进行动态调整。 近年来,随着全球期货交易所竞争加剧,结算模式作为交易所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交易所与清算所的垂直整合正逐渐成为全球交易所的主导模式。同时,由于主要发达或新兴市场的期货交易所,尤其是全球排名前20的衍生品交易所,大都占据本地区市场的主要份额,有的甚至是该地区唯一交易所。因此,垂直结算又被视作对本地区市场进行的统一结算,从而模糊了垂直结算与水平结算的界线。 市场建议国内成立独立的结算机构 我国期货市场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经历了快速发展、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等不同阶段,除了在快速发展阶段短暂出现垂直结算与水平结算两种模式并存的情形外,从清理整顿开始至今,一直沿用垂直结算模式,即由四家期货交易所分别内设结算部进行结算。 目前,随着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不断深入,结算参与者和投资者纷纷提出成立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机构,为期货市场统一结算的建议。 总体而言,这种结算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是降低结算会员的资金使用和调用成本,提高效率;二是有利于结算机构履行“三公”监管原则,保持期货结算机构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三是有利于期货市场的结算风险管理。但这种结算模式也存在一定缺陷,比如统一结算机构将汇聚全市场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易引发系统性事件;交易所将仅仅为市场提供单一的交易平台,降低交易所的竞争力;改变现行的结算体系架构,需要付出相应的制度重构成本等。 期货立法要具有前瞻性和先导性 同样,基于全球交易所战略合并的背景以及期货市场国际化、市场化的发展路径,也有观点认为,应继续保持垂直结算模式,或者成立由交易所控股的结算子公司。这种结算模式的优势表现为:一是有利于拓展交易所对全球场内、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结算业务,增强交易所在国际期货市场上的竞争力;二是结算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交易所的结算风险,有利于市场风险控制;三是有利于交易所与结算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协调配合,在市场出现突发情况时,能够保证交易、结算业务的有序衔接和及时处理。总之,实践中对期货结算究竟采用何种模式,一直存在争论。 期货立法要有前瞻性和先导性作用。就期货结算模式的立法路径而言,既要确认现行期货交易所内设结算部门的基本模式,也要为独立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预留适度空间。因此,合理安排期货交易所与期货结算机构的章节设置,明确期货交易所与期货结算机构的职能划分,加强监管机构对期货结算机构的监管权责等都是期货立法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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