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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板”期货风险控制制度设计说明 |
2013-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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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金制度 纤维板和胶合板期货的保证金设置方法沿用我所已有品种的习惯做法。一般月份最低交易保证金设置为合约价值的5%(上市初期为7%)。根据合约持仓量调整最低交易保证金水平。 “两板”品种临近交割月的保证金梯度设计参照我所新的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分为两个梯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前,沿用一般月份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率,为合约价值的5%(上市初期为7%);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前,合约交易保证金比率为合约价值的10%;交割月份的合约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20%。 二、涨跌停板制度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提高方法参照我所其他品种。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当“两板”期货出现连续同方向三个停板时,风险控制手段沿用焦炭期货的处理办法。当“两板”期货某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和随后的两个交易日(分别记为第N个交易日、第N+1个交易日、第N+2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即连续3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若第N+2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N+3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N+3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个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在第N+3个交易日,交易所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措施二: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进行强制减仓。 三、持仓限额制度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某一月份合约的持仓量超过某一规模前,期货公司会员持仓不受限制,超过某一规模后,按照合约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 纤维板期货的持仓限额设计的基本思路是交割月份持仓限额从严,可以防范交割风险,而一般月份的持仓限制适当放松以保证产业客户规避风险的需求。因此,一般月份持仓限额参考现有品种的风险控制手段,实行按照比例限仓,为10%,交割月前一月份第十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设置为400手。 考虑到胶合板生产企业较纤维板生产企业实力较弱,规模较小,因此设置更为严格的参数更能符合胶合板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一般月份持仓限额参考现有品种的风险控制手段,实行按照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与客户的比例为10%,可以充分满足胶合板生产消费企业的套保需求。 纤维板与胶合板期货品种的大户报告制度一致、强制减仓制度一致、其他风险控制制度一致,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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