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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细则中铁矿石相关条款的设计说明 |
2013-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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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细则对铁矿石品种的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地点和交割仓库、主要的交割费用以及期货转现货等条款做出了规定,其他一般性条款遵照现有品种的做法。 交割质量标准 大商所在交割细则中规定了铁矿石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1—2013)》。 标准品质量要求 注:铁矿石采用干基计重 替代品质量差异与升贴水 说明:铁矿石标准品按照最大宗主流的铁矿石设计,并纳入微量元素指标限制,将非主流矿排除在交割体系之外。替代品在铁、硫、磷、硅、铝等指标上有所放宽,并且将精矿纳入交割体系,但依然保证质量较优的矿石才能交割。 交割地点 铁矿石交割地点主要在京唐港、天津港、青岛港、日照港和连云港等铁矿石贸易集中的港口,以及河北这一主要产区。 交割费用 仓储与损耗费用为每天0.5元/吨。入出库和杂项作业费用实行最高限价,指定交割仓库根据自身情况申报,大商所核准后统一公布。交割手续费为0.5元/吨。 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的处理 个人客户持仓不允许交割,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进入交割月前,个人客户应当将其持仓自行平仓。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客户应当将其持仓调整为交割单位整数倍。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不允许交割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手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的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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