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证监许可〔2013〕37号
大越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期货公司关于设立营业部的申请》(大越期〔2013〕8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山东省日照市设立日照营业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营业部开业准备,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开业准备和工商登记手续的,你公司可以向我局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期限届满未完成开业准备或者工商登记手续的,本决定自动失效。
三、你公司应当自领取该营业部《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和设立批复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领取《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前,该营业部不得对外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四、你公司应当自领取该营业部《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备案。
五、该营业部在开业准备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局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