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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市创新需要法规来促进

        2013-05-30 00:00:00    
 

   目前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托、基金等六大金融行业当中,唯独期货还没有立法,已经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一块短板。在昨日举办的上海衍生品论坛中,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正庆就指出:“加快推进期货市场立法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周正庆指出,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不断的创新,需要一个更加宽阔的法律空间,需要更高层级的期货法律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则需要有法律规范。

  他从三个方面阐述在当前的环境下,加快期货市场立法进程,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是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不断的创新。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的改革创新稳步推进,加快了商品期货品种的推出步伐,推出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研究国债期货原油期货上市,期货公司设立现货子公司创新业务等。但在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期货公司不能开展自营业务、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开展业务和期货公司开展柜台业务的法律依据缺乏、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法律保障不够充分等。这既限制了市场的创新空间,也增加了许多创新带来的不稳定性。因此,制定《期货法》,一方面可以为市场主体的创新提供更加广阔的法律空间,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一些境外市场的成熟做法直接引进,为市场的创新提供方向和指引。

  二是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更高层级的期货法律提供法律保障。我国期货市场经过20年的探索和发展后,市场规模日益扩大,产品创新稳步推进、产品结构更加合理,投资者数量逐步增长,市场运行平稳有序,市场功能日益发挥,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商品期货市场,在全球期货与衍生品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不断强化和提高。在期货市场创新与转型的新阶段,一些关于市场发展的概念、制度安排以及深层次、机制性的问题都需要对期货市场制定一部层级更高的法律来加以解决和明确。

  三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法律规范。近年来,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保持了较快发展的势头,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参与者日趋多元化,有效支持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纵深发展。但也存在衍生品市场分割、规则分散且层级效力低等问题,特别是场外金融衍生品部分核心交易机制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存在不确定性等问题,这些都制约了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创新发展。因此,需要加快制定法律,进一步规范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期所理事长杨迈军也指出,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正处于开放创新、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亟须一部专门的期货法律在更高层面规范和引导期货市场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市场创新的深入推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给予市场主体创新空间不多、法律保障不够的问题日益凸显。

  作为金融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领域,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方面都已有专门法律的情况下,制定《期货法》,一方面可以为市场主体的创新提供更加广阔的法律空间,另一方面也可以将一些境外市场的成熟做法直接引进,为市场的创新提供方向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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