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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7期

 


 

    【编者按】《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315起施行。《规定》是在总结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形成的,有利于推动证券公司创新,丰富固定收益产品,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根据相关材料,整理了《规定》的主要内容,供参阅。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解读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和指导思想

20044月,证监会启动了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论证,并于20058月开始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试点期间,为规范业务的开展,防范有关业务风险,证监会于20095月下发了《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及《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通过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我会对于证券公司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相关政策及监管要求。

当前,国内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对实体经济和社会投融资需求的服务能力不足。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提升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更好的满足社会投融资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有助于推进证券行业的转型发展,提升证券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因此,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发展已成为现实需要。但是试点期间出台的有关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并且相关文件对证券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限制性规定较多,也不适应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与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相适应的法规文件。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共四十六条,分为总则、专项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始权益人、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八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模式

此次立法,将业务名称定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删除“企业”字样,并将业务定义为: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该定义有效扩展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内涵,未限制获得基础资产的具体方式,将“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修改成“资产支持证券”,以便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市场通行称谓保持一致,更容易被市场上机构投资者认可和接受。

(二)扩展了基础资产的内涵和外延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此外,还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

(三)降低了业务门槛,放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限制

为更多证券公司能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取消有关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此外,考虑到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有关措施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规定》第二十四条未对证券公司在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设立专项计划和担任管理人作禁止性规定,但对此种情况下作为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提出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强化了流动性安排

为了提高产品的流动性,《规定》第六条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此外,还允许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即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

 (五)明确了监管安排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线监管,《规定》明确了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职责和自律管理职责。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管理人、托管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自律组织可以制定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转让、登记结算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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