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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5

 


 

【编者按】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71起施行。《办法》有利于推动期货公司稳健经营、防范行业系统性风险。根据相关材料,整理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参阅。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的指导思想 

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制度,是期货公司监管的核心制度之一。当前,国民经济发展对期货市场改革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推动期货公司业务创新,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我会重新评估了现行净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了创新业务带来的新的资本管理需求,在借鉴金融危机后成熟市场的制度调整经验和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进行了此次修订。

本次《办法》修订主要有两个指导思想:一是为创新业务保驾护航。本次修订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及创新业务提出的资本管理需求,以风险为导向设计了指标标准。二是坚持稳妥有序、循序渐进。对于一些具有参考意义但操作条件不完备的提议留待未来进一步修订时考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名称删去了“试行”,由《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分为六章三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适应期货公司创新业务发展需要,建立风险资本准备概念。《办法》第六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即“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建立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据此,期货公司业务多元化后,根据每项业务不同的风险特征,规定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挂钩,风险资本准备再与具体业务挂钩,从而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

第二,体现扶优限劣政策导向,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与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挂钩。《办法》增加了第十九条的规定,即“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据此,不同评价结果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不同,按评级等级由高到低,计算标准逐次提高。在放松净资本对优质公司业务发展的束缚的同时,也提高了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适当减轻了公司的报告义务。例如,《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原有规定作出修改,对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不必再向全体股东提交;《办法》第二十八条将期货公司每半年“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修改为“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由“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书面报告”修改为“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三十条将“向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抄送其全体股东”修改为“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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