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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孙南申:简化金融期货产品上市审批机制

        2013-03-08 00:00:00    
 
    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南申昨日向期货日报记者表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市场参与者对风险管理产品愈发强烈的需求与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产品少、新品种上市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他建议,应深化金融期货产品上市审批机制改革,通过“简政放权”,让发展市场的动力、权力和责任回归市场。
    “目前,我国只有沪深300指数期货唯一一个金融期货产品,不仅与发达市场存在较大差距,与主要新兴市场在金融期货市场发展上也相差甚远。”孙南申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金融期货产品上市审批机制。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虽然现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未要求新品种上市由国务院最后批准,但在实际审批过程中,每一个期货新品种上市都要在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最后同意。
    孙南申介绍说,这种制度安排是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交易品种市场化程度不高、机构风险控制能力差、交易所自我约束能力弱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随着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这种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具体交易品种进行审批的制度,效率较低,人为因素和主观判断影响大,制约科学决策,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相比之下,境外交易所新产品上市机制灵活,效率较高,即使在审批制下,也是遵循“原则审批”和“功能审批”的理念,行政色彩淡、协调成本低,审批效率高。
    孙南申认为,我国期货市场经过二十多年规范稳健发展,与过去相比,期货市场基础制度、法律法规环境、监管能力等日益成熟,对我国期货新品种上市审批制度进行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
    孙南申建议,对于新的金融期货品种上市,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进行审批;对于已经上市的同一金融期货品种下的不同产品合约,直接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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