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的发布是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精神,建立开放、多元的财富管理行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材料,整理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供参阅。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一、《暂行规定》的制定背景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该条规定为除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参与公募基金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基于此,证监会制定了《暂行规定》。一是有利于积极引导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不断丰富机构投资者队伍,完善市场结构,促进行业竞争,有力推动基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二是允许有资产管理经验并具备一定管理规模的机构进入公募基金领域,可以为更多的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是建立强大财富管理行业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些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遵循公募基金业务的监管要求,也是进行功能性监管的有益探索。
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机构类型
考虑到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有着多年的证券资产管理经验,已经管理着数额巨大的资产,有较完善的风控系统和制度安排,从事公募基金业务相对于其他类机构具有明显优势,因此《暂行规定》第二条作出了规定,允许上述三类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二)基本条件
由于公募基金管理对管理人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的要求较高,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同时,为鼓励资产管理机构加入基金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此外,《暂行规定》还针对三类机构各自的特点设定了特殊条件。对于证券公司,要求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三)业务经营活动
在经营运作方面,根据《暂行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三类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在制度和监管层面与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同等对待。同时针对三类机构的业务特点,从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暂行规定》还要求上述机构设立专门的基金业务部门,建立独立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和安全防范设施或者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业务外包方案;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平交易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投资、研究业务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且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四)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规定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当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时,可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