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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商品交易所调整元旦前后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2012-12-25 00:00:00    
 
   昨日,上期所、郑商所和大商所分别发出通知,对元旦休市前后各自期货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了调整。
   根据上期所通知,自2012年12月28日收盘结算时起,铝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6%调整为7%;螺纹钢、线材和黄金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7%调整为8%;铜、锌、铅和燃料油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8%调整为9%;天然橡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9%调整为10%;白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由10%调整为11%。2013年1月4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上述品种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至原有比例。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与现行规则规定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郑商所各期货品种,自2012年12月28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由原比例调整至8%,自2012年12月31日起涨跌停板幅度由原比例调整至5%。2013年1月4日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调整前水平。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大商所方面,自2012年12月28日结算时起,各期货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7%,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5%。2013年1月4日恢复交易后,自各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豆粕和焦炭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6%,涨跌停板幅度恢复至4%。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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