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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须适应新业务发展需要

        2012-12-24 00:00:00    
 
    目前,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业已进入起步阶段,期货公司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及相关制度建设即将接受实践的检验,并据此加以调整和完善。根据证监会对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规定和会计准则要求,并结合资产管理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况及新问题,期货公司财务管理须秉承合理、严密的业务原则,对原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资产管理这一新业务的发展需要。
  
  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待明确
  
  资产管理业务对期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影响主要有哪些?期货公司需要如何应对?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根据新业务的要求及证券、信托公司的相关财务管理经验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期货公司需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独立核算制度。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对客户的委托资产进行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在具体的资产管理业务中,如涉及期货品种投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客户的委托资产。
  二是期货公司净资本核算制度待进一步明确。按试点办法中资管业务的申请资格要求,期货公司净资本须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另外,期货公司还须满足净资本持续性的要求,即期货公司净资本应当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和要求。
  至于期货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净资本如何核算,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相关制度也待进一步明确。根据证券公司资管制度及经验,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不承担受托业务市场风险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不考虑该部分资产管理业务对净资本的影响,仅对集合理财计划投资中部分投资类别分别按5%、10%、15%的比例扣减净资本。同时,为加强证券公司表外业务监控,拟引入核心净资本与表内外资产总额的比例、一级资本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同时跟踪证券公司表外业务、负债等事项,将其及时纳入监测管理。此外,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按何标准计提风险准备金也尚未明确。按照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4%、3%、2%、2%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信托公司风险资本系数则高达10.5%。待期货公司从事资管业务的净资本核算规定出台后,期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三是建立财务核算系统与资产管理估值系统数据源的对接。估值系统是资产管理业务系统中的中台系统。为有效进行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和业绩考核等工作,财务核算系统需要与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系统对接数据源,并进行复核,与运营、投资、策略等系统共享信息。财务核算系统包括总账系统和报表子系统,其中总账系统用于生成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凭证,报表子系统包括生成证监会、期货公司等各方需要的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管理和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将进入表外业务时代
  
  值得注意的是,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将引领期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迈入表外业务时代。表外业务区别于表内业务,它是指因不符合确认标准而在表外补充报告的信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内容,了解企业重要信息。当前,期货公司的会计准则是表内确认的基本准则。而证券公司资管业务会计制度的经验和现状是,按现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资管业务所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附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表”中单独反映,不纳入公司资产负债表内反映。
  为有效管理资产管理表外业务,期货公司需要尽快建立健全表外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制度、信用评估制度等,明确岗位分工与职责,建立严格的业务流程和规范;建立风险管理信息及控制系统,包括表内外资产负债表监控、动态净资本监控等;建立对表外业务的内部审计环节;对表外业务统一制度会计核算规则和业务分部报告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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