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0月18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材料,整理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参阅。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原《办法》2003年12月颁布,2004年2月实施,至今已经9年。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发布时间超过5年的“试行办法”,需要在对试行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修订为正式办法。同时,随着市场状况、客户需求和证券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的变化,原《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逐渐显现管制过多、与市场需求形势发展不适应的问题,需要适当调整、完善,以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财富管理服务,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二是,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一)放松管制,放宽限制
1.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及市场情况,灵活设计产品,并及时推出,及时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2.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一是适度扩大投资范围。根据客户认知能力、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对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大集合投资范围增加了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对于定向资产管理,允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二是扩大资产运用方式。(1)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扩大融资融券的市场覆盖面,健全融资融券市场机制;(2)允许集合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有利于集合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融券标的来源,缓解融券标的短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3)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在丰富集合计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同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集合计划收益水平,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4)提高自有资金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比重,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以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保持集合计划资产和投资的稳定,同时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资本金充足的优势,通过向集合计划投入自有资金,适当承担责任,增强客户信心。
3.调整资产管理的相关投资限制。一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例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管理产品、股票市值管理产品等。二是,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以准确跟踪基准指数,减少跟踪误差,提高集合计划业绩,保护客户权益。
4.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和有条件转让。一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目标,设计相应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丰富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二是,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以减少因大量退出导致集合计划投资的大幅波动,保持集合计划份额的稳定,从而更好的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5.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这有利于拓展证券公司登记、托管、结算等证券中介服务功能,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
(二)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1.强化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进一步明确不适当销售的法律后果,完善对集合计划销售活动的监管。
2.充分揭示风险和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强调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与客户一对一签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方式,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风险,且风险揭示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完善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管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严禁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违法进行利益输送。要求证券公司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4.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要求证券公司通过管理人、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或批准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内容。
5.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的日常监管。集合计划取消审批后,机构部、证券业协会、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等相关单位将加强监管协作,明确职责分工、监管标准和程序,加强事中监测和事后问责,监控业务全过程,实施动态监控,不留监管空白,有效防范、控制风险,确保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