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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自营可全面投资金融衍生产品

        2012-11-01 00:00:00    
 
    证监会拟扩大券商自营业务投资品种范围

  证监会昨日就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明确证券公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政策,并扩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品种范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比较复杂,风险较高,要求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能力,除对冲风险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该负责人解释说,此前证券自营业务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只能对冲风险,不能投机。证券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投机交易只能通过其设立的子公司,即另类投资公司开展。新规拟允许具有自营资格的证券公司全面投资金融衍生产品,除对冲风险外,还可以进行投机、套利交易。
  分析人士认为,在券商通过对冲风险积累了一定股指期货投资经验后,适时放行券商自营股指期货套利、投机交易有利于促进券商加速进入股指期货市场,成为市场真正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据不完全统计,券商自营规模在2011年已超过4000亿元,其中,部分资金进入股指期货市场,也将大幅拓展市场的广度与深度。
  同时,证监会还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令[2004]26号)修订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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