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昨日公布的新《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除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之外,对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不再罚没,相关盈利或亏损均归持仓人。 根据原《办法》,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部分予以罚没。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据了解,大商所此次修改《办法》源于一起市场事件:去年某客户因保证金不足被大商所强行减仓,较大的盈利被罚没。由于并未违规,该客户要求大商所返还罚没盈利。此次,大商所参考国内其他交易所的做法,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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