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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将可依法查询证券登记结算资料
2009-11-30 00:00:00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修改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认为,在该条款中加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应是考虑到金融期货和股票现货市场密切相关,需要信息共享以利于跨市场的协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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