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周三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了对2007年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修改。而去年12月底,国务院法制办、证监会共同起草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因适逢国务院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即“38号文”),《征求意见稿》引发业界的强烈关注。
不过,新华社的相关报道中仅提及,“为更加有效地对期货交易实施依法监管,会议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行为进一步作了界定,明确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修改充实了有关制度。”
而截至昨日记者发稿(北京时间13日21:30),证监会网站尚未公布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获批准的任何消息。事实上,曾为股指期货的问世扫清了法律障碍的2007年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仅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个月后才对外发布实施。
去年底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则显示,本次修改的重点在如下三处:明确“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规定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首次细化了“期货交易”、“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的法律定义,并对期货交易制度中有关履约担保、保证金、结算的定义或规定进行了修改。
上述细微处的修订,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期货业内人士对期权等品种创新的预期。今年5月,大连商品交易所已率先启动期权内部仿真交易。业界甚至曾乐观预期,期权及国债、原油期货等新品种年内或可实现上市。
但《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还是,摒弃了2007年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定义。根据“38号文”明确的清理整顿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新增了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并处罚款的规定。而此前的第八十九条仅规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说明中也承认,禁止变相期货交易的2007年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什么是期货交易缺乏明确界定,而简单按保证金收取比例等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则不够严谨,容易被规避。
其实,《征求意见稿》首次给出期货交易、期货合约的法律定义,也可以说是对“非法”期货交易进行了间接界定。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和保证金担保的交易方式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在被清理整顿时也将因新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实施而有法可依。
有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尚未正式发布的新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与去年底公开的《征求意见稿》出入不大。但仍有人士建议新增加大处罚力度的“非法期货经营罪”,以取代查处“华夏郭远峰案”及多起非法黄金期货案时笼而统之的“非法经营罪”。
令人遗憾的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至今已有二十年历史,但仍缺乏《期货法》这样一部行业性大法。而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上周出席“2012郑州农产品(白糖)期货论坛”时透露,证监会不仅在围绕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以及原油、国债期货市场建设需要,积极推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而且正积极组织开展对《期货法》立法的前瞻性、基础性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