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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10

 


 

【编者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91日起施行。《办法》在借鉴证券、基金相关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为改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而制定,旨在引导和规范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试点。根据相关材料,整理了《办法》的主要内容,现予以刊发,供参阅。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但是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较少,市场深度不够,流动性不稳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提高期货市场定价效率,促进期货市场功能不断发挥;二是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在衍生品市场领域的专业特长和比较优势,提供以期货对冲和套利为主的资产管理服务,满足投资者的多元化投资需求;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中介服务能力,借鉴国际成熟市场发展的一般经验,引导期货公司为实体经济和各类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主要条件

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一是净资本要达到5亿元以上;二是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B级;三是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高管人员(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四是近3年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是要有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场地和设施等。

(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三)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着“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理念,严格把握投资者参与门槛,《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做出了系列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委托的起始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是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三是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或亲属关系。

四是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账户设置和资金存管的基本要求

一是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设置及其资金存管完全纳入期货市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进行单独标识和管理。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要遵守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进行重点监测和监控。

二是对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非期货类产品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和监管要求。开立用以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以及其他账户,并向监控中心备案,同时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

三是开展业务过程中,期货公司每日要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信息,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够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五)防范利益冲突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在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要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有效隔离业务风险。

二是对期货公司关联人和有关人员及其亲属的资产管理委托实行回避或者信息披露制度。

三是要求期货公司对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的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严格禁止前述相关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四是设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基于委托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

五是对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规行为,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引导期货公司加强自我风控。要求期货公司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及时执行风控措施。

二是要求期货公司净资本匹配。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其净资本应当持续符合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和要求。

三是实行统一止损制度。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四是强化人员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奖惩机制,防止人员道德风险;关键岗位必须专人专岗,不得相互兼任。相关人员变动应当备案;期货公司要在中期协网站上对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强化信息报告。期货公司要定期报告月度、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现严重影响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还需要报送临时报告,另外公司的首席风险官还要定期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合规检查并定期报告监管部门。

(七)主要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期货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超出《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其他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形。

期货公司或者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并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公开媒体上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接受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低于《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明知客户资金来自违规集资,仍接受其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接受未对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的客户的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账户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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