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中期协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期货公司居间合作条件、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居间人禁止类行为、居间人培训管理、居间人互联网展业等要求,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等。
为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在证监会的指导下,中期协2021年9月10日发布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以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压实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对居间人行为予以规范管理。《办法》试行三年来,对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防范化解居间活动风险、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时隔三年,中期协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主线,为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地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结合期货居间人展业现状及自律管理实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要求。明确居间人由目前最多与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修改为只能与一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同时明确,除居间人本人不得成为自己的居间人外,增加居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也不得成为该居间人名下客户的相关要求。
二是进一步明确居间人禁止类行为。本次修订完善了居间人禁止类行为条款。增加居间人不得通过未向期货公司报备或他人的互联网营销账号开展客户招揽活动。增加居间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居间活动的要求。
三是强化对通过互联网展业居间人的持续管理。本次修订完善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尽职调查要求。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加强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客户招揽活动的居间人管理,要求居间人报备本人互联网营销账号,并对居间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招揽的客户所提供的账号信息与居间人报备账号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居间人通过向期货公司报备的账号开展客户招揽活动。
期货公司应当对同一居间人账号数量合理设定上限。同时,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居间人互联网营销内容监测机制,持续对居间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转载的内容进行监控,确保居间人营销内容合法合规。
四是完善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期货公司将对居间人名下客户账户交易趋同、存在配资嫌疑情形纳入监测范围。同时明确对名下客户数量、权益较多的居间人的监测报告要求。
五是完善居间人退出机制。为更好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以强化“零容忍”震慑。根据征求意见稿,被永久列入失信名单的居间人,期货公司不得与其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存续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除居间合同。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结合市场实践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制度内容、尽职调查、投诉纠纷处理、回访要求、居间报酬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其中,居间报酬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期货公司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减收作为居间报酬支付给居间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期货公司通过广告宣传、第三方合作引流等方式开展营销活动的,向合作方支付费用标准不得与客户开户数量、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业务指标挂钩,不得变相开展居间合作。
从过渡期安排看,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3个月。过渡期内,期货公司不得新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作居间人。对合同存续期内的居间人,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报酬约定、合同解除、客户调整等相关善后工作。
上海东亚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景川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是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将对防范化解居间活动风险、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引导期货公司聚焦主责主业,服务新发展格局和中国式现代化起到积极作用。
“从修订内容看,本次修订完善了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居间人行为的监管;完善了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要求,包括对客户账户交易趋同、存在配资嫌疑情形的监测,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关联交易、操纵市场、恶意炒单、场外配资的行为;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强调期货公司在其中的主体责任,能够强化‘零容忍’的震慑力。”景川说。
针对本次修订中强化对通过互联网展业居间人的管理,景川告诉记者,居间人的互联网营销一直以来都属于较难规范的范围,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与规范,明确责任归属,对居间人的业务开展加以制度约束,能够避免期货公司随心所欲地诱导营销,有利于保护交易者权益,营造良好的行业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