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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时间表已经确定

        2012-07-02 00:00:00    
 
    2012年6月26日,山东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上报拟保留交易场所申报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金办字(2012)9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了上报省政府审批交易场所的条件:必须是当地实体经济发展。产业发展所急需,必须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真正能够促进当地实体经济的发展。
  同时《通知》强调:各类交易场所的控股股东地方政府或具备相关产业背景并在该行业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实体企业。
  《通知》特别强调:1、不将任何权益拆分为等额公开发行;2、不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挂盘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个交易日;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4、不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5、不从事信贷、保险、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凡经整顿规范后仍无法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交易场所不得上报申请文件。
  《通知》对拟保留交易场所报送文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各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同意上报的申请文件需以各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正式文件向省政府报送。
  (二)申请保留交易场所的主要情况:1、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股东情况、目前运营情况等。2、自查自纠情况,重点说明交易场所审批、备案、产品设计及交易制度、交易模式的自查自纠结果。3、整改方案,交易场所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及交易场所承诺书的主要内容。4、建章立制情况,交易场所的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包括交易场所的章程、市场管理办法、交易制度、投资者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及处置预案等。5、各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对交易场所的检查验收文件。
  (三)各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出具的落实日常监管责任的承诺书。对申请保留的各类交易场所由提出申请的各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省政府出具承诺函,履行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等责任。
  《通知》确定了报送申请文件的最后时限为2012年7月1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通知》对未保留的各类交易场所提出了整改处置要求:省政府未批准保留的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不列入省政府拟审批保留范围的交易场所和各市、省有关部门未申报保留的交易场所),一律交由所在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稳妥有序”的原则负责处置,或转型为现货市场,或关停并转。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转型为现货市场的,必须在2013年3月底之前彻底完成,到期所有标准化合约必须停止交易,不得有任何违反国发【2011】38号、鲁政发【2012】11号文件规定的行为,完成整改任务后,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市场由各市政府负责审批和监管,切实承担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做好各项维稳工作,上报市政府审批条件、内容和程序参照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条件、内容和程序。各市政府在正式审批前需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应在7月底之前完成审批工作。
  对于没有得到省政府、市政府审批保留文件的交易场所,由各市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予以关停,切实做好维稳工作。工商部门不再给予年检,予以关停并转的交易场所也应在2013年3月底之前完成,由各市政府制定好维稳工作预案,严密防范和妥善处置市场风险,关停方案于7月底前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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