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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2012-06-11 00:00:00    
 
        期货公司可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式上市
  中国证监会8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证监会深入贯彻落实“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改革创新,期货市场呈现出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期货市场法规体系日益完善,期货品种不断丰富,期货公司诚信合规意识显著提高,资本实力、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截至2012年4月底,上市期货品种已达28个,是2006年初的2.3倍,期货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代理客户保证金,分别是2006年末的5.4倍、5.9倍、7.5倍和8.5倍。
  为改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提高期货公司中介服务能力,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的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在风险可控、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采取先部分试点、再稳步推开的方式,从相对简单的“一对一”资产管理业务起步,在现行基本监管制度框架下开展业务试点,严控风险。待积累经验后,再扩大到“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和类别。第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包括初始委托资产要求、不得违规募集资金、关联客户回避和信息公示等。第三,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主要条件,包括净资本、分类评级、合规状况和人员等方面。第四,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第五,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设置和资金存管。第六,防范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的主要制度。第七,主要风险防范措施、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欢迎社会各界就试点办法的有关内容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于近期热议的期货公司上市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方式上市。上述负责人还表示,期货公司IPO办法正在制定中,期货公司IPO原则上是在办法出台后启动。关于期货公司借壳上市问题,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在有关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企业借壳上市规定出台前,暂不适用现行借壳上市规定,暂不受理期货公司借壳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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