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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7

 


【编者按】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2518日起施行。根据相关材料,整理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供参阅。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办法》主要在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体现了《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是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即“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推荐的询价对象输送利益的行为,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责令主承销商暂停312个月证券承销业务。

二是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三是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尊重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网下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中签率为网上中签率的2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4倍以上的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四是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二、明确了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

《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比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不得片面夸大优势,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加强了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

为体现《指导意见》提出的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监管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并在“监管与处罚”一章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四、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加强对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改革得以顺利推进、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对于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办法》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措施。例如,对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以虚假推介误导投资者,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变相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办法》规定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对发行人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宣传推介、通过其利益相关方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办法》也提出了对应的监管措施。

五、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

为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办法》对证券业协会进行了授权。强调证券业协会应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加强对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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