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证监许可〔2012〕41号
海通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海通期货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济南营业部的申请》(海通期字〔2012〕03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设立济南营业部。
二、拟设营业部的开业准备期为6个月,逾期未通过我局现场检查验收的,本决定自动失效。期货营业部经我局验收合格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对外营业。
三、拟设营业部在开业准备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局报告。如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延长开业准备期限的,你公司可向我局申请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前,拟设营业部不得对外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