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制 信 息
2012年第4期
【编者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自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保荐机构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提高保荐业务质量。根据相关材料整理了该意见的主要内容,供参阅。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是在“积极推动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诚信约束”大背景下进行的。其主要目的在于顺应新形势下的市场发展需求,在重视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的整体作用,推动实现全程有效内控,夯实保荐项目基础。《意见》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要求保荐机构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提高保荐项目质量。保荐机构要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的管理,完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质量控制、保荐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相关制度和保荐业务风险控制机制。
二是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的问核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内核小组的问核工作须围绕尽职调查工作和内核会议讨论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存在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落实。
四是要求保荐机构完善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避免保荐项目执行过程失控。保荐机构须确保对保荐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保荐项目申报后可能出现的发行人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以及反馈意见落实文件、发审委意见落实文件、举报信核查文件以及会后事项文件未履行保荐机构内部批准程序的风险。
五是适当调整了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的规定。在现行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可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允许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两家在审企业。同时,为强化诚信管理、促进保荐代表人尽职履责,《意见》同时明确,放宽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适用于有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和长期不从事具体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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