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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非法期货交易依据更明确

        2011-12-22 00:00:00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征求公众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这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4年来首次修改。
  在银河期货总经理姚广看来,对其进行修改有两大背景:一是近年来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泛滥成灾,因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积聚;二是适应期货市场发展新形势,需要对部分条款进一步完善。
  
  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有“人”管了
  
  “《条例》的修改为清理非法期货交易提供了政策上、制度上的保障。”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陈瑞华说,征求意见稿分别对期货交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和完善,杜绝了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规避监管的可能,并进一步对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进行了授权。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没“人”管、没“法”管是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之前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现状的描述。在他看来,国务院此前发布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和《条例》的修改解决了此类交易场所没“人”管的问题。
  38号文规定,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获得监管权后,有可能会根据不同交易场所的性质,交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金融主管部门具体监管。”胡俞越强调,《条例》毕竟是针对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要让此类交易场所“有法可依”,仍需商务部尽快制定《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管理办法》。

  虽然清理整顿因涉及地方利益而困难重重,但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国家各部委与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协调,严格落实。有分析人士指出,38号文发布之后,中国证监会立即成立了“证券期货监管系统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就是对国务院部署严格落实的诠释。
  
  适应新形势,期货法制体系建设还需更进一步
  
  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征求意见稿对部分条款的进一步完善获得了业界普遍好评。姚广表示,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保证金”的定义,明确了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可以直接用于交易结算和保证履约,为现货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提供了便利。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结算”等定义进行了完善。
  姚广更希望,有关部门能在此次《条例》修改的基础上,加快《期货法》的制定,进一步构建符合我国特色的期货市场法制体系,从而促进我国期货市场服务现货产业功能的发挥,提升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国际市场的地位。

    (来源:期货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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