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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障基金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2011-10-11 00:00:00    
 

    本报讯(记者 鲍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财税[2009]68号文明确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代管机构)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8号文同时规定,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一是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二是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三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四是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五是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

(来源:期货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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