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证监许可〔2011〕65号
鲁证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鲁证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住所的申请》(鲁期字〔2011〕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决定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住所由济南市市中区顺河街176号济南市商业银行大厦22层变更为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15、16层。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住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告应包含以下字样“本公司此次变更住所的申请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的批准,尚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完成”。
三、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并将处理情况向我局报告。
四、你公司应当持本决定和有关申请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并于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准予变更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期货业务许可证;自领取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章程原件、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和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向我局备案。
五、迁址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来源:山东证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