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境外衍生品市场,尤其是发达的金融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及如何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的要求和措施随之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必要组成部分。境外发达衍生品市场对市场的监管和对投资者的保护,已经从初期的内部自律发展到现代较为全面的建立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基础上的保护和监管框架。
为了使国内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境外期货市场投资者的权益和保护制度,我们从投资者角度对境内外投资者保护制度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探讨:中外投资者保护制度之比较;投资者在境外投资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中外投资者保护制度之比较 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期货业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发展已逐渐走向成熟和规范。其中,美、英期货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管理以及交易所和公司内部自律管理的三级监管体系已成为期货业成功管理的典范。在该体系中,较为关键的是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不仅有利于保护中小期货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在出现系统性风险时,有利于完善期货经纪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避免投资者因期货公司经营失败而蒙受损失,并且能够防止金融风险扩散,是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对于期货公司破产后投资者的保护,国际市场上的通常做法是运用市场手段来实现法律救济,即建立期货投资者保护机制,其具体由教育机制、诉讼机制、赔偿机制组成。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实现对投资者的给付,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期货公司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监管当局要求期货经纪公司缴付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将成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一部分,一旦期货公司无力兑付投资者保证金,将由基金出面支付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与英美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确立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同时行业内也建立了投资者保障基金,以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尽管我国还没有推出《期货法》,但就法规体系设计而言,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在内的若干行政法规已经构建起了相对完整的监管体系,能够较好地维护市场稳定,促进期货市场稳健发展。 二、国内投资者如何利用制度来保障自身投资境外期货时的合法权益 1.利用境外投资者教育资源增强对市场的认识 对于投资者来说,提高对期货市场的认识,加强自身的风险意识,同时了解市场的法律法规,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修功课。境外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交易所以及期货经纪商的网站上都设有投资者教育专栏,投资者能够通过网络对期货市场知识、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交易产品的特性进行学习和了解。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就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培训讲座视频、资源下载、模拟交易、术语词典等方面的内容。此外,CME还将在线培训与在线考试结合起来,投资者可以免费注册参加CME的在线培训课堂,每注册一次只有90天有效期,在90天内学完这些课程后便可参加在线考试,通过考试,由CME颁发证书。充分利用境外市场的投资者教育资源,对于投资者了解境外期货市场、维护自身权利能起到关键作用。 2.挑选合格的境外期货经纪商 投资者在境外进行交易,首先要挑选一家诚信、可靠的期货经纪商,这样才能保证资金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合理的风险下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各国都有一系列针对其国内期货经纪商的准入及监管机制。一般情况下,期货经纪商必须申请注册为某个协会或机构的会员,申请过程本身就对经纪商的资格进行了一道审查,一些注册资金太少、管理人员中有过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公司往往会被拒之门外;成为会员后,经纪商除了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一系列协会或机构制定的行业准则及道德规范,对于违规行为,协会或机构会进行处罚并予以公示,更严重的则会被开除会员资格。 以美国为例,所有的期货代理商(FCM)、介绍经纪人(IB)、商品交易顾问(CTAs)和商品基金经理人(CPO)都必须在美国期货业协会(NFA)登记注册,成为其会员,并遵守NFA的财务规则。NFA处理所有场内经纪人和场内交易员的申请,在登记过程中,NFA就各类经纪商的资格做出严格规定,同时设有注册部门,专门负责申请登记业务。NFA创建并执行各种规则和道德标准保护投资者,反对欺诈、操纵和其他不公平的营销和交易行为。此外,NFA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内部规则,如经纪公司和自营经纪人对用户业务关系准则、会员财务活动准则、会计和交易报告制度等所有新规则的制定和旧规则的修改,都要经过理事会的批准,在实施前还要有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特别批准文件。NFA每年对会员进行一次审计,期货经纪商有义务为NFA提供真实资料,以保证审计的全面和公正。 作为投资者,必须清楚地了解各国不同的行业协会及机构,在这些协会及机构的注册会员中挑选适合自己的经纪商,这样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资金的安全及自己合法的权利。 3.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如何举报 由于期货市场的复杂性,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对市场所有参与者进行全面、无漏洞的监管可以说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特别是在一些期货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由于其交易品种范围广及市场参与者众多,更是加大了监督执法的难度。因此,期货从业人员及机构都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自律规范,而自律规范是没有强制性的,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清楚市场规则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监管难以涉及的方面,对自身权利进行相应保护,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设有专门的免费举报电话,只要接到举报,当地的监管机构就会介入调查。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如法国的金融市场管理局(AMF)、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等,也都采用类似的举报方式。美国则不仅设有举报电话,还设立奖金鼓励人们举报期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鼓励人们举报经纪公司的不正当行为,并设立奖金,举报者最多可得到由举报信息追回资金的30%作为奖励。 4.关注交易信息 2000年美国国会两院通过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这是继《金融服务现代法》之后的又一部旨在放松政府管制、推进自由经济的法案。法案解除了政府对场外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管制,明确政府对农产品期货进行严格监管,对金融期货只进行极为有限的监管,对金属和能源类期货基本不做任何监管。在这样的指导原则下,交易佣金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虽然必须与自有资金分立账户存放,但却允许佣金商可以在无需事先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客户的保证金用于投资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收入归佣金商所有。CFTC相关条例规定,期货佣金商在必要时可动用自有资金或自有未质押的证券为客户提供融资,以避免客户保证金不足。在美国市场上,大型佣金商根据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透支交易等信用交易的现象很普遍,这也一向被视为信誉高度发达的象征。这种以高度信用和自治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市场游戏规则,在金融危机中频现弊端。一旦公司运作出现风险,被挪用的资金就可能面临冻结甚至破产清算,导致客户权益受损。 5.利用赔偿机制获得合理赔偿 投资者赔偿制度也被称为投资者赔偿计划(ICS),通常有相应的投资者保护立法,并建立了投资者赔偿基金。经过近30年的发展,投资者赔偿制度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投资者应合理利用该制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1)投资者在投资受到损失时,要及时申请民事和刑事救济,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者赔偿计划能够向其提供更为简捷的赔偿渠道(各国和地区的投资者赔偿计划均将大型机构投资者排除在外)。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各国和地区的投资者赔偿基金规模都较小,在投资者保护体系中主要发挥着一种补充同时也是必不可少的作用。 (2)从本质上说,参与投资者保护计划相当于投资者购买了一笔保险。投资者赔偿基金发挥着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同的作用,使中小投资者可以放心地从事投资活动,可以避免在金融市场动荡期间发生投资者“挤兑”现象,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3)会员承担一定的会费,并与其潜在的赔偿资金需求相匹配,这样可以更好地对冲投资风险。 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具体如下: 赔偿对象:个人投资者、小型机构投资者,且只有交易所、结算所或者赔偿基金组织的会员公司的客户才有资格获得赔偿。 所涉及的投资工具:专项的期货投资者赔偿基金偏重商品、期货、期权和其他金融衍生品合约;综合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不限于期货、期权等衍生品投资工具的投资,还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基础性金融工具的投资以及存款、个人养老计划等金融保障。 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投资包括:由于错误的投资建议而导致的损失;由于市场价格变动而造成的损失;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招致的损失;大型机构投资者的损失;由于股票发行人破产而使投资者持有的股票缩水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损失。在赔偿对象方面,主要包括:中介机构的一般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的大股东;不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而只出于自身经营需要的经纪人。 关于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限额,各国和地区的监管部门均设有不同的标准。除了最高赔偿金额的规定外,有的国家(地区)还有赔偿比例的限制。影响赔偿限额水平和赔偿比例的因素包括:本国(地区)的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合理保护与减少“道德风险”;个人投资者的平均投资金额;不影响金融市场效率和维持一个成本尽可能低的赔偿计划;赔偿基金的负担能力;历史上的赔偿记录等等。 例如,欧盟《投资者赔偿计划指引》要求各成员国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20000欧元,如果实际索赔额小于20000欧元,则为索赔额的90%。欧盟同时授权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供更高水平的限额。例如,葡萄牙的限额为25000欧元;瑞典为28000欧元;英国为73000欧元,并对低于此金额的赔偿有比例要求;法国的限额是70000欧元。有的国家(地区)还对现金赔偿和证券赔偿的赔偿限额予以区别对待,对现金赔偿和证券赔偿的赔偿限额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例如,丹麦对现金赔偿规定的限额是40000欧元,而对证券赔偿规定的限额是20000欧元。比利时和法国对现金和证券赔偿的限额相同,比利时的规定是20000欧元,法国对现金赔偿和金融工具赔偿的限额都是70000欧元。比利时和法国还规定,在银行倒闭的情况下,现金赔偿限额也包括对储户的赔偿。 还有一些监管机构对赔偿限额区分了对每个投资者的赔偿限额和对单个会员机构所有客户赔偿的总限额。例如,中国台湾地区颁布的《台湾投资人保护基金设置及运用办法》规定:“保护基金对每家证券经纪商每一证券投资人一次之补助额,以新台币100万元为上限。保护基金对每家证券经纪商全体证券投资人一次之补助额总数,以新台币1亿元为上限;该证券经纪商全体证券投资人之补助总额总数超过上限者,由全体证券投资人按其得补助金额比率扣减之。”香港交易所关于赔偿基金的措施是:“联交所赔偿基金将可以支付予因交易所参与者违责而提出索偿的所有申索者的总金额限于800万元……并规定申索人可以收取其损失的金额或15万元(以较低者为准)。同时,亦规定申索人所收到的赔偿额不得低于其在800万元限额安排下所能收到的款项。这意味着申索额较大的申索人在收取第一笔15万元的赔偿额后,可能会再收取第二笔赔偿款项。” 同时,按照各国(地区)投资者赔偿计划的宗旨,赔偿条件大致包括这样几个原则:一是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已经成交,并对经纪商已经完成交割;二是中介机构经营失败,无法履行对投资者的偿付义务,或者监管部门认定某中介机构已经面临破产倒闭;三是只有参与赔偿计划的会员类中介组织的投资者才有权要求赔偿。 各国(地区)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程序一般包括:调查——通知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投资者提出赔偿申请(时限三个月)——审核——确定是否赔偿和赔偿金额——支付赔偿金(时限三个月)——上诉程序。赔偿原则一般遵循“尽快赔付”原则。赔偿计划规定一个投资者提交索赔要求的期限至少为五个月,但不能援用期限已过为理由拒绝投资者提供赔偿,应在投资者索赔的合格性和金额确认后三个月内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