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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5

 


 


【编者按】《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415日起施行。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管是国际通行做法。该规定有利于加强对期货公司的有效监管,促进期货行业稳步健康发展。现根据相关材料整理了《规定》的主要内容,供参阅。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一)实施分类监管是合理配置期货监管资源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期货公司的业务规模日益扩大。考虑到不同的期货公司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各异,平均分配监管资源不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为此,有必要借鉴国际上金融机构监管的“风险导向”模式,根据各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从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就是通过设计一系列评价指标,客观衡量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和市场影响,并在对期货公司分类分级的基础上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二)实施分类监管是完善主体自我约束机制的有效手段

期货行业的规范发展有赖于公司外部监管和自我约束的良性互动。通过对期货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全面、客观评价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和经营能力,可以督促公司主动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分类监管的实质在于通过差异化监管实现对期货公司的扶优限劣,根据分类评价结果,期货公司可以明确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方向,进而产生自我约束、不断提高的内在动力。

《规定》是在原试行规定的基础上,总结两年来分类监管的实践经验,针对行业发展中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行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对监管制度进行的一次重要修订完善。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51条,分为总则、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公司类别、组织实施、分类结果的使用和附则等7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以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包括以下六个指标:(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二)资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四)内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五)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六)信息公示。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二)期货业务收入;(三)成本管理能力;(四)净利润;(五)净资产收益率。

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为产业客户服务的情况,以及在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二)机构客户日均权益;(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

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

分类监管设定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上述指标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评价计分,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410个级别。

(二)分类评审的集体决策制度

为保证分类监管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规定》中明确由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每次评价时,经期货公司自评、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初审、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后,中国证监会确认评价结果。

(三)分类结果的披露和使用

各公司不得将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在分类结果的使用上,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同时也是证监会确定新业务试点范围、推广顺序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同缴纳比例的依据。

(四)分类评价“一票降级”制度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挪用客户保证金、超范围经营、信息系统不符合监管要求、日常经营及自评中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为D类。通过“一票降级”制度,可以向市场明确传递政策信号,引导期货公司规范发展。

(五)分类评价申诉机制

为保证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公平,期货公司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分类结果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期货公司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上报评审委员会。

(来源:山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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