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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4期
【编者按】《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了落实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的有关规定而制定,有利于规范和加强对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引导期货行业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根据相关材料整理了《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供参阅。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解读
一、《试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波动,我国越来越多的实体企业开始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同时,随着2010年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相关机构投资者也日益需要期货公司提供专业化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阶段,证监会及时出台了《试行办法》。其目的正是引导期货公司为广大实体企业和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专业化服务,进一步提高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共36条,分为总则、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业务规则、防范利益冲突、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定义
《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的风险管理顾问、期货研究分析、期货交易咨询等营利性业务。其中,风险管理顾问包括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期货研究分析包括收集整理期货市场及各类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期货交易咨询包括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操作策略等。
(二)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要求
《试行办法》主要是从资本实力和合规角度对期货公司申请期货咨询业务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二是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是至少1名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至少5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四是公司最近3年持续合规经营;五是具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等。
(三)防范业务利益冲突的规定
《试行办法》单设第四章专门规范防范利益冲突问题,主要要求如下:一是要求期货公司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和信息隔离机制,期货咨询业务内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公司也要作出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要对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和机制进行检查落实;二是建立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即要求期货公司按照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予以处理;三是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独立部门统一管理期货咨询业务,营业部可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对外提供期货咨询服务;四是期货公司业务人员应当以公司名义展业,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咨询服务;五是在公司内部,要求期货咨询从业人员要与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职责分离。
(四)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监管要求
一方面,期货公司要每月按照规定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期货咨询业务信息,公司首席风险官要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职责,监督期货咨询业务合规情况并定期检查,在工作报告中要重点就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说明。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可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咨询业务。对无资格从事期货咨询活动的期货公司或其人员,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咨询业务中出现各类违规情形,监管部门可以针对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对期货信息传播活动的规定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进行期货行情分析等期货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并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来源:山东证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