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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跨境人民币不得投资金融衍生品

        2011-08-24 00:00:00    
 
    本报讯 商务部日前明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国内外贷款。此外,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商务部日前发布的《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是指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征求意见稿》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此外,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国内外贷款。
  《征求意见稿》要求,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且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要报送商务部,包括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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