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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建议:充分发挥分类评价结果效用

        2011-08-02 00:00:00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座谈会报道之三  
  
  在日前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举办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座谈会”上,业内专家认为,经过三年的实践,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日趋成熟,能较为科学地反映期货公司实际情况。下一阶段应充分发挥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效用,适时向社会公布分类评价结果,在创新业务试点及监管方面给予评价类别靠前的公司更多政策优惠。
  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侯苏庆在会上指出,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删除了“期货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的内容,他建议,借鉴证券行业的经验,以一种较为合适的方式和时机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结果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布分类评价结果有利于形成期货公司公开透明的发展环境,保障投资者对期货公司的知情权,发挥市场监督作用,也有助于促使期货公司通过提高合规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得更高的评级。广发期货总经理肖成建议,除了简单公布分类评价结果之外,还应重点向社会宣传期货公司对国民经济的服务功能。
  对于公开分类评价结果会否对评级靠后的期货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安粮期货总经理朱中文表示,投资者选择期货公司主要看其市场服务能力,而现行的分类评价制度以考核期货公司的合规水平为主,而且期货公司各有不同的产业优势、研发特色,投资者在选择期货公司时不会简单依据监管评级。
  许多与会人士同时表示,评价类别靠前的公司应获得创新业务试点,净资本管理和持仓限仓等制度也应在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增强弹性。
  肖成建议,正在研究制定的境外期货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先向评价类别靠前的公司开放试点,为这些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积累经验。中粮期货总经理黄辉则建议,根据分类评价结果适当放宽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7.2%的预警线。
  “在净资本管理的要求下,因客户权益的不断增长,整个期货业都在提高注册资本,但这些资本的回报率很低,抑制了股东增资的热情。”五矿期货首席风险官张天骄也表示,净资本对客户权益总额的比例限制应对评价类别靠前的公司适当放宽,让期货公司用这些资金开展仓单质押业务。“银行对融资的风险管理非常严格,现在银行已全面介入期货仓单质押业务,期货公司反而落后了。”
  国投中谷期货总经理高杰则提出,交易所能否考虑为评价类别靠前的期货公司放宽单边持仓占合约总持仓量25%的限制,为专业产业型期货公司提供更大的产业服务空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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