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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参与期指交易业务指引公布信托产品真正入市仍需时日

        2011-07-12 00:00:00    
 
    昨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这份早在6月28日就已下发到信托公司和银行等机构手中的文件与公众正式见面。总体来看,其内容与期货日报6月28日的相关报道基本相同。
  《指引》规定,信托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取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同时,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
  根据《指引》,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集合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和套利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单一信托业务可以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为目的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银信合作业务视同为集合信托计划管理,这意味着该类产品不能进行投机操作。
  与证监会对基金、QFII等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资产配置提出要求一样,《指引》也对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提出了相应要求。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价值,应当符合信托文件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单一信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
  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指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质提出了相应要求。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应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信托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托合同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态、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针对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选择的合作保管银行,《指引》要求应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股指期货业务的专业人员;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针对股指期货业务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等等。
  《指引》还规定,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指引》从合法性、实收资本金及从业经验和经营业绩等方面对投资顾问提出了要求,这也为股指期货私募的发展确定了目标和标准。与曾经流传的版本相比,《指引》取消了对投资顾问3年期货从业经验的要求。
  《指引》特别提出,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信托业务时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其最低收益,不得为股指期货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等。
  虽然有了这份详细的《指引》,但昨日接受采访的一家信托公司业务负责人认为,鉴于信托产品开立证券账户仍未解决,中金所也未出台相关细则等问题依然存在,信托产品真正参与股指期货市场仍需要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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