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审批核准的相关规定
一、审核事项
期货公司在山东辖区设立营业部,需经我局核准。
二、审核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三)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五)拟任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六)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的经营计划相适应;
(七)具有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八)净资本每满人民币300万元可以设立一家营业部。
四、办理程序
(一)期货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做出设立营业部的决议之日起6个月内向我局提出设立营业部的申请。该申请应当同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受理申请后,我局将征求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公司所有已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
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营业部设立条件(一)至(四)以及条件(八)的规定出具专项意见,期货公司所有已设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就期货公司已设营业部持续合规审慎经营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三)收到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专项意见后,我局对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营业部的决定。
(四)我局批准营业部设立的,给予期货公司6个月的开业准备期。期货公司完成开业准备后,申请检查验收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第(十一)项材料。通过检查验收的,我局将向期货公司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期货公司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开业准备的,营业部设立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五)期货公司在收到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持营业执照、批准文件、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期货公司应当在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向我局和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六)其他规定
期货公司申请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不同城市或者不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间变更住所,确需将原住所规范为营业部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营业部申请设立的条件、材料及程序要求,向原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原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经审核确定其符合营业部设立审批条件的,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期货公司变更住所的决定后,批准营业部设立并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经营许可证和做好备案工作。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立环节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设立营业部申请书,后附《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期货公司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该申请书是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格式见附件1。《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为申请书的附件,格式见附件2;
2、 拟设立营业部的决议文件。做出设立决议的日期与期货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之日相隔不得超过6个月;
3、专项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就期货公司及其现有营业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一)出具专项意见,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后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4、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和模拟风险监管报表;
5、申请日前3个月保证金安全存管预警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说明;
6、 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分项说明;
7、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证明(如期货公司同时申请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可不重复提供);
8、 拟任用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名册及其有关从业资格、从业经历、拟任岗位的说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9、 拟设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10、拟设营业部的经营计划书;经营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设立事项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近3年经营状况,公司现有合规审慎经营能力(包括法人治理、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监管指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格人员配备、网点布局),拟设营业部开业准备方案(包括资格人员配备、岗位职责、设施场地等);结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当地市场需求、拟采取的竞争策略以及营业部经营发展的目标或者规模,充分评估论证拟设营业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 开业准备完成后申请验收环节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开业验收申请书,内容应包括营业部负责人及员工情况的说明、营业部岗位设置及分工的说明、营业部经营场所及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情况的说明;
2、营业部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合同;
3、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4、营业部经营场所双路供电的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物业公司或建筑物所有者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电协议);
5、营业部信息系统设施清单;
6、信息系统相关设施及线路的测试报告。
六、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一)未特别注明的,均为原件。
(二)每一项申请材料首页,均须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三)所有申请材料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顺序排列,制作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材料整齐装订为一册;目录上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四)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
附件1:
期货公司关于设立营业部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
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年××月××日做出决议,拟在××(地)设立营业部。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向你局申请设立××营业部,请予审核。
我公司确认从申请材料的制作日到正式提交申请材料期间未发生可能影响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的重大事项(或者已经对这些事项进行了报告)。在营业部开业之前,我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与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报告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我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申请设立营业部期间,公司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营业部设立的相关条件,合规、审慎经营,不在拟设营业部所在地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附件:《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
××期货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抄报:中国证监会××监管局(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2: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
期货公司基本情况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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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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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可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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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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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资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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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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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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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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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营业部登记事项 |
营业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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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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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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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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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申请设立或者尚未通过开业准备检查验收的其他营业部 |
营业部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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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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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经营营业部情况 |
营业部名称 |
营业部负责人 |
开业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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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关闭营业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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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承诺
兹保证上述内容及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本公司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相关条件,合规、审慎经营,并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货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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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的具体解释
一、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一)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一)“被有权机关调查”包括:
(1)期货公司(含现有营业部,下同)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机关、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进行立案前调查。
(2)期货公司正在被监管部门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者正在被限期整改或者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二)“近1年内”的计算
“近1年内”指自营业部设立申请日起前12个月;还包括营业部设立审批期间。
(三)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申请时就其是否符合该条件提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二、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二)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该条件要求:
1.在营业部设立申请日前3个月及设立审批期间,期货公司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优于《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的预警指标。
2.期货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提高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的,可按照提高后的风险监管指标确定预警标准。
(二)敏感性测试
期货公司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按照“净资本每满人民币300万元可以设立一家营业部”(包括所有已申请设立和尚未通过开业准备检查验收的营业部)的要求,模拟计算设立营业部后的风险监管指标,并确保模拟指标仍优于预警指标。
(三)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风险监管报表和模拟风险监管报表。
三、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三)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一)该条件要求:
1.期货公司持续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合规要求。
2.在申请设立日前3个月及设立审批期间,期货公司未因自身原因发生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重大预警,或者未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期货保证金安全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申请日前3个月保证金安全存管预警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说明。
四、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四)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一)该条件要求:
1.法人治理持续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合规要求,并有效运行。
2.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高级管理人员满足最低职数要求且能够实际履职,不存在缺位、违规兼职、任用无资格人员等情形。董事长和总经理未缺位或者相互兼任,首席风险官已任职并履职,需设立独立董事的依法配备到位。
3.建立主要的内控制度,包括开户管理、风险管理、技术管理、营业部管理等,能够做到前后台业务分开、关键业务岗位独立,覆盖经纪业务全流程,符合监管要求并有效执行。
4.现有营业部持续合规审慎经营。
(二)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申请时提供前述(1)~(4)项的分项说明。
五、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五)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拟任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一)该条件要求:
1. 拟任负责人已具有任职资格,或者符合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且不存在《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2. 拟任负责人专人专职并在拟设营业部实地履职,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经营管理人员未兼任营业部负责人。
3.拟设营业部的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专职专岗、不得兼职,且必须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证明,拟任用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名册及其有关从业资格、从业经历、拟任岗位的说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六)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的经营计划相适应”。
(一)该条件要求:
1.拟设营业部的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的职责明确;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等前台业务与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后台业务分开。
2.拟设营业部的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完善并有效执行。
3.拟设营业部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且其业务素质、从业经历和数量应能满足营业部经营计划所确定目标或者规模的需要。
(二)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拟设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和经营计划书。
七、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七)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具有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该条件要求:
1. 拟设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具有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2.拟设营业部具有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采取双路供电;信息技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运行安全、稳定、可靠。
3.拟设营业部设有投资者教育园地、现场开户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或者柜室,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二)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完成拟设营业部开业准备后及时提供经营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消防检验合格证明,设施清单,相关设施及线路的测试报告。
八、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八)
根据《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我会行政许可公示材料要求期货公司“净资本每满人民币300万元可以设立一家营业部”。
(一)该条件要求:
期货公司在扣除期货经纪业务预警标准所要求的净资本金额后,剩余净资本每满人民币300万元可以设立一家营业部。
(二)敏感性测试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条件要求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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