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这里:首页
 

新闻资讯

 

时事报道

证监会放宽基金销售机构准入条件

        2011-06-22 00:00:00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明确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调整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并于10月1日起生效。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此次修订主要是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责任义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修订稿调整了基金销售专业机构的准入条件,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版权所有(C)山东省期货业协会
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经七路与纬一路口西南侧)11楼1103室   电话:0531-86131789 sdqhxh@126.com
备案号:鲁ICP备19029037号-1 鲁ICP备19029037号-2 技术支持:红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