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功能发挥与持仓头寸有重要的关系。投机持仓限额是对期货品种和合约所设定的最高投机持仓限额。适当的投机持仓额度可以避免期货头寸过度集中少数投资者,有效抑制市场过度投机和防范市场操纵。
美国期货业界对于投机持仓限制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根据期货交易所或CFTC规定,其为一个持有人或控制人(除了有资格的对冲豁免之外)在商品期货(或期权)或在某种商品相结合而成的期货(或期权)11的净多头和净空头最大的持仓。美国早在1936年的《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CEA)就对投机限仓进行了规定。《商品交易法》(CEA)4a(a)条款指出,“过度投机造成该商品价格突然或不合理的波动或不当变动的,该等过度投机行为即构成对该商品的州际商业过度且不必要的负担,为了减少、消除或防范该等负担,CFTC应在按规定发出通知并提供听证机会后,不时发布规则、规章或命令,宣布对任何人(包括任何群体或类别的交易商)的交易量或持仓量设定限额”。4a(b)条款明确禁止交易或持仓超出CFTC设定的限额。
为了鼓励投资者参与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美国《商品交易法》(CEA)和CFTC规章在规定投机持仓限额的同时,设置了套期保值投机持仓的限额豁免条款,该规定为投资者参与套期保值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本文摘自于《期货与金融衍生品》
作者:刘春彦 段 莹 王乙童(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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