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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五:崔某(上市公司财务经理)内幕交易案

        2015-11-20 00:00:00    
 

(一)案情简介

事人崔某,时任某上市公司财务经理。经查明,崔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174日,该上市公司北京办事处与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确定,某开发建设需要对上市公司北京办事处进行拆迁,某开发建设公司向上市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拆迁补偿款102,012,300元。该协议涉及的拆迁补偿事项为可能对公司资产、权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属于重大事件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内幕信息”的规定,该信息应属于内幕信息。721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北京办事处拆迁补偿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174日至721日。崔某是在2011720日下单买入上市公司前,出纳向其汇报收到补偿款的情况时获知该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崔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具体交易情况如下:2011720日,崔某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前使用崔某账户分6笔买入27,600股,成交金额166,594元;721日,在发布公告后分2笔卖出27,600股,成交金额175,260元,扣除手续费税金等盈利7,897.08

(二)定性与处罚

崔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和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崔某处以39,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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