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宝硕股份是河北省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155。经查明,宝硕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自2001年以来,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被大股东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占用资金437,301,569.46元,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2)2001至2006年,宝硕股份为其他公司银行借款等事项提供对外担保,宝硕股份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06年10月才对外公告。(3)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2001年至2006年6月间发生的利息未列财务费用,记入了其他应收款中,累计增加利润190,851,911.49元;通过其创业塑料分公司虚增利润484,635,211.04元;2003年年度报告通过富太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4,608,083.70元。(4)货币资金虚假记载: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6年大量会计业务未纳入核算,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货币资金虚假记载;将存放在内设机构资金结算中心账户的资金视作银行存款进行核算,大量使用该账户下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自制单据入账;宝硕股份以创业分公司上缴利润名义虚增货币资金;(5)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在宝硕股份2001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会计报表上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是周某(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是王某(董事、副董事长、总会计师)。在2006年半年度报告的会计报表中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是闫某(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是王某。在宝硕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2001年年度报告决议上签字的是周某等5人;在宝硕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2002年年度报告决议上签字的是周某等6人;在宝硕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决议上签字的是周某等7人;在宝硕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2004年年度报告决议上签字的是周某等8人;在宝硕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2005年年度报告决议上签字的是周某等7人;在宝硕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2006年半年度报告决议上签字的是闫某等7人。何某作为宝硕股份董事会秘书暨高级管理人员,对宝硕股份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
(二)定性与处罚
宝硕股份及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综上,分别给予宝硕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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