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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一: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规案

        2015-11-20 00:00:00    
 

(一)案情简介

1. 欺诈发行:海联讯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其在报送证监会核准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违规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12009年末、2010年末、2011年中,海联讯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429万元、11,320万元、11,456万元。该行为导致其IPO申请文件中涉及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22010年、2011年上半年,海联讯分别虚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4份、6份,虚增营业收入1,426万元、1,335万元,该行为导致其IPO申请文件中涉及营业收入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2.信息披露违规:海联讯在发行上市后,以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来掩盖其IPO阶段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其中:(12011年底、20121季末、2012年年中、20123季末,分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13,307万元、10,817万元、11,784万元、10,813万元。(22011年虚构合同15份(包括IPO阶段虚构的6份),虚增营业收入3,796万元。海联讯上述行为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中涉及应收账款、营业收入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二)定性与处罚

海联讯的上述行为,已分别构成《证券法》第189条第1款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和193条第1款所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章某作为海联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既直接参与讨论并同意海联讯违规冲减应收账款,又在含有上述虚假内容的海联讯IPO申请文件上签名,保证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189条第2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189条、193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1)对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处以非法所募资金39,100万元2%782万元的罚款,对海联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4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822万元;(2)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某指使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行为,处以海联讯非法所募资金39,100万元3%1,173万元的罚款;对章某作为海联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30万元,两项罚款合计1,203万元;鉴于章某系海联讯违法行为最主要的责任人员,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5条的规定,证监会对其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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