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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实行放贷业务许可制度

        2015-08-13 00:00:00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将对经营放贷业务实行许可制度,除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放贷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指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据了解,近年来我国信贷市场飞速发展,各类非存款类贷款组织活跃在小微企业、“三农”和中低收入人群金融服务领域,成为传统金融机构贷款业之外的一支重要信贷力量。
  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大量机构组织以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经营放贷业务,非法集资案件频发。
  意见稿指出,为规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经营行为,公平保护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机构组织在申办经营放贷业务许可时,须先向工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经营非存款类放贷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意见稿明确,获得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主要运用自有资金或发行债券等形式从事放贷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时,须向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不符的贷款;催收债务时,不得采用威胁、暴力等违法手段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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