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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仓制度有待与时俱进

        2015-03-18 00:00:00    
 
    据期货日报17日报道,受制于期交所限仓相关规定,境内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可能无法利用场内市场对冲所有的风险头寸。
  随着场外衍生品市场在我国内地的快速发展,期货市场的相关规则需要进一步与时俱进。
  目前,境内3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均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头寸不限仓。而在现实中,屡有实体企业和风险管理公司等反映限仓制度制约其交易规模,使其风险敞口无法完全闭合。
  这部分企业为何不去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其原因在业内众所周知。例如,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过多,审批制度较为烦琐,易导致企业错失交易时机。另外,企业申请套保额度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出于便利性、确定性等考虑,许多企业无奈以投机之名,行对冲之实。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期交所应进一步简化相关审批,方便实体企业规模化参与期市。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境内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场外业务发展较快,此类机构帮助实体企业管理市场价格风险却没有金融机构地位,同时其与传统的实体企业也有所区别,目前定位较为尴尬。
  据了解,在部分发达国家期货市场,除套期保值资金外,风险管理、套利资金也属限仓豁免范围。而在境内期货市场,只有获批的套保头寸享有限仓豁免,没有专门针对风险管理机构的限仓豁免。
  为推动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监管层和期交所可考虑对相关的风险管理机构区别对待,消除掣肘,使其更好地服务实体客户,同时充分对冲自身面临的市场风险。
  不过,话说回来,风险控制和市场效率之间多少会存在“跷跷板效应”,我们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也不能以风险失控为代价。一味地放宽限仓比例也不可取。
  限仓制度在境外期货市场也广泛实行,而且与境外市场相比,境内期交所的限仓比例并不算小。此外,为回应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对加大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要求,防止市场操纵,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还试图收紧对机构投资者套保持仓限额豁免的认定。
  针对境内期货市场的发展现状,监管层和交易所应在风控和市场效率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点。在监管层“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境内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建议期交所多采用技术等手段防范市场操纵,更大程度上满足真实的套期保值需求,将重心向追求市场效率一方适当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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