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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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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中国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合作平台

        2014-12-02 00:00:00    
 

    建议初期以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为主体进行搭建,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规则

   

  1  国内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基本情况
  

  据了解,目前在国内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领域,鲁证期货、中信期货、金瑞期货、新湖期货、锦泰期货等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先后尝试开展了一些场外业务。例如,今年鲁证经贸有限公司与油脂企业签订的三笔场外业务,通过对冲操作均实现了盈利,实现了与客户双赢的目标。
  不过,笔者经过调查发现,当前参与场外衍生品业务的机构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大都不得不“单枪匹马”。一是由于人员、资金投入及风险管理水平等问题,机构内部的场外衍生品业务不能快速复制,并向其他品种推广,短时间内难以做大规模。二是各机构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多数还停留在具体业务层面,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机构间在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并未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彼此间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交流沟通不够充分。长此以往,对推动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整体的发展作用有限。
  目前,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正处在起步阶段,如果有较为完善的业务规则、行业规范引导其发展,就能减少整个行业走弯路的可能性。一位从华尔街归来的投行人士介绍,在欧美等金融衍生品业务较为发达的市场,其场外衍生品市场业务也曾有过合作的方式。他说:“场外合作平台在发展早期会展现一个共赢的局面,虽然竞争不可避免,但完全不用担心,通过业界的合作,可以发展成为自律性组织,进一步提高平台内交易的效率。”
  因此,借鉴发达市场的经验,中国的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机构也应尽快结束相对独立的状态,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目前,鲁证经贸有限公司已经与多家机构及产业企业建立了场外衍生品业务合作关系,签署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迈出了机构间合作的第一步。倘若有更多的金融机构与产业企业参与其中,相互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场外衍生品业务合作平台的雏形将现,未来有可能发展成为中国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创新和实践基地。
  因此,笔者呼吁业内应尽快建立合作机制,推动场外衍生品业务合作平台成型,发挥其对整个场外衍生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引导作用,同时降低监管成本,合力推动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2  场外衍生品业务合作平台对场外市场的意义
  

  完善的场外衍生品业务合作平台,除了能提高平台内部机构间的交易效率外,也将在以下几方面促进场外市场的发展。
  一是共享业务资源,扩大场外业务覆盖范围。场外衍生业务涉及产品设计、定价、对冲、结算等一系列环节,由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限制,任一机构都难以建立覆盖所有上市品种的场外业务团队,即便全力投入,短时期内也难以形成优势竞争力。而建立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后,便可以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引入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机构代其满足客户需求。
  例如,某子公司客户有油脂品种的风险管理需求,而该子公司的优势品种并非油脂产业,凭借自身条件难以充分满足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不过,平台内有的机构在油脂品种上积累了较多的产品设计和对冲经验,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该子公司就可以选择与这家有丰富经验的公司进行合作,由其帮助设计产品并对冲风险。最终,前台机构完成了客户需求调研、客户沟通、合同签署、业务结算等工作,合作机构则承担了产品设计、风险对冲等后台工作。一方面,前台机构能在满足其客户风险管理需求、维护客户关系的同时,将其接受的风险在平台内进行转移;另一方面,各机构可以集中主要资源对某一金融工具或品种进行研究和运用,节省初期的投入成本并较快形成比较优势。
  鉴于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地域分布的广泛性、涉及产业的多样性,合作平台的辐射范围可以覆盖国内大部分区域,直接或间接参与场外衍生业务的客户群体将远高于各机构独立开展的数量,发挥出1+1>2的效果,更多的实体企业将从场外衍生业务中受益。
  二是增加风险对冲渠道。场外衍生业务中,机构在接受客户风险的同时还需要对冲风险,例如通过期货、期权、指数、标的商品现货等工具来对冲风险,大部分场外衍生业务最终都需要通过场内市场对冲风险。在目前的市场体系下,场内工具缺少期权、掉期等衍生工具,导致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对冲渠道有限。然而,机构开展场外业务,只有将获得的风险通过各种形式对冲掉,才有可能持续为实体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在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一定的情况下,对冲形式及渠道的多寡关系到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发挥。
  风险对冲渠道的缺乏,一方面推高了场外业务的风险定价,增加了实体企业的风险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限制了机构的风险对冲能力,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的扩张。而合作平台内机构的相互询价、报价,有利于提高相关产品的流动性,丰富场外衍生业务的对冲形式及渠道。假设某机构买入了1万吨某商品的看涨期权,在没有其他对冲渠道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期货市场对冲Delta风险,而有了机构合作平台之后,就可以根据平台内其他机构的报价将此期权再次卖出,或构建其他形式的期权组合对冲风险,机构的风险管理将更加全面和有效,成本也将大大降低。
  三是提供行业交流平台。对国内大部分机构和企业而言,场外衍生业务属于新鲜事物,之前未实际操作过。虽然期货行业较早接触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但对其认识长期停留在理论阶段,缺乏实践经验。包括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内的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基本上从零开始,不可避免地会碰到很多问题,而合作平台则能为各个机构提供分享场外业务产品定价、设计、风险对冲、市场分析等相关经验的渠道;同时也可以在平台内探讨对中国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有益的业务创新,促进场外衍生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四是提供信用担保。信用风险是场外业务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在没有中央清算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如何规避合作企业的信用风险是众多机构和企业开展场外业务时面临的难题,特别是在涉及履约保证金或预付款的情形下。例如,期权产品的卖方需要在卖出期权时,缴纳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以证明其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在场内市场,交易所会向投资者收取该部分履约保证金;而在场外市场,如果合作双方关系不够密切且涉及金额较大,企业或机构向对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意愿将大大降低,若合作方既不支付履约保证金又不能保证其履约能力,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场外业务各方的积极性。
  一般来说,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具有较好的信用背景,在合作平台内,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借助自身的信用优势,替其客户背书信用风险。例如,期货子公司甲的产业客户A与期货子公司乙的产业客户B达成了某个品种的场外业务合作意向,但因为涉及金额较大,信用风险难以得到保证。在此情形下,期货子公司甲和乙就可以扮演中央对手方角色代理客户交易,形成子公司与各自客户间,及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合作关系,规避客户直接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信用风险。
  五是引导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成熟市场,金融市场的建立、发展都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金融机构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创造或设计产品,并在业务过程中建立和不断完善行业规则,待规模显现、功能发挥之后再逐步纳入正规监管。前文提到,好的场外衍生业务体制有利于中国的大宗商品场外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少走弯路,成立场外衍生业务合作平台,一方面可以加强机构间的合作,增加风险对冲渠道和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推动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开展;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各机构的意见和智慧,探索建立平台内的场外衍生业务规范,进而制定符合市场需求和业务实际,以及监管规定的自律规则,从而引导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健康发展。

  3  对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建议
  


  目前,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在场外衍生品业务方面做出了较大的尝试和努力,为了推动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考虑到国内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初期以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为主体成立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合作平台,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规则,规范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开展,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引进产业企业、投资机构等,扩大合作平台的影响力,进一步促进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功能发挥。
  以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为主体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有较高的金融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有较强的金融工具应用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也是未来开展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的主要市场主体。二是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子公司具有一定额度的信用背书,相互之间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合作时,信用可以得到保证,便于初期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快速推进。三是风险管理子公司作为期货行业内的创新平台,较容易获得监管部门、交易所等方面的支持,同时也能更好地落实监管部门的政策精神。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建立非一日之功,在目前阶段,场外业务除了要解决老生常谈的中央清算、主协议、税务处理等问题外,还需要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以及交易所的政策支持,同时还需充分发挥参与其中的各市场主体的作用。
  总之,只有携手推动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场内市场和场外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让越来越多的实体企业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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